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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14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

为了充分发挥中医坐堂医的作用,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要,市卫生局决定,在我市和平区、南开区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继续开展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探索中医坐堂医诊所审批设置和监督管理的办法。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地区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对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进行审批。

在试点工作期间,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医疗机构类别第六部分进行注册。

(二)对批准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试点范围

市内六区

四、审批权限及职责

(一)各区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进行受理及审批,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市、区卫生监督所对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政策性强,各区卫生局一定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严格许可,认真监管,切实做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区卫生局对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进行审批。不得自行改变设置标准和条件。一定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分析出现的具体问题,认真研究解决方法。

(三)要加强对辖区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中医坐堂医诊所出于经济利益驱动的大处方和误导、诱骗就诊者购买药品、保健品等现象的出现。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药店坐堂医行为均为非法行医行为。要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附件:1.天津市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2.天津市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20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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