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疗机构,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教育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黑心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2〕60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加大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力度,防止纤维性医疗废物流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现就加强纤维性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管理责任意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打击“黑心棉”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切断“黑心棉”供需链条中的环节,保障群众健康安全。
二、严格规范处置行为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列》(国务院380号令)及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医疗废物的处置管理进行自查,尤其是纤维性医疗废物(即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被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分类收集与处置情况进行彻底清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二)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均不得擅自出售、随意丢弃纤维性医疗废物,防止其流入絮用纤维制品生产领域。
三、严把进货渠道关口
各单位要加强絮用纤维制品进货验收制度,不得购买未取得《合格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的絮用纤维制品和无检验合格报告的絮用纤维制品,确保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合格。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单位要建立进货、使用、处置台账制度,及时向属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成效。
五、迅速开展专项检查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等六部委《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天津市医疗机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津质技监局质检〔2008〕93号),迅速开展对絮用纤维制品进货渠道和纤维性医疗废物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纤维性医疗废物安全管理。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