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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1-09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规财司和监督局《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的通知》(卫规财基便函〔201236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工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督查促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基层放射卫生监管,确保放射诊疗安全。

二、检查内容

(一)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内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许可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监测情况;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检测情况;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健康监护等管理情况;加强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工作的相关措施。

(二)对乡镇卫生院的检查内容。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以及患者防护等情况;放射诊疗防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三、检查方法

采用各区县自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各区县自查为主。

(一)各区县自查。各区县卫生局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并认真填报表1、表2(见附件)。

(二)市级督查。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抽查3个区县,每个区县至少检查5所装备放射诊疗设备的乡镇卫生院。

四、检查时间

市级督查:201211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围绕督查内容落实各项工作,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督促落实。注意收集相关工作照片和资料。

(二)各区县卫生局自查结果电子版和纸质版请于20121115日前报送市卫生监督所(联系人:栾海、汪莹联系电话:23337578 7579,邮箱:jds8k@163.com)。

附件:1.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工作自查表

2.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工作乡镇卫生院检查表

天津市卫生局

2012年1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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