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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1-06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的贯彻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是保证放射诊疗科学合

理应用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办法》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工作中健康和安全,规范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提高放射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一部重要的规章。因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组织,保证落实。

二、加强培训,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工作

(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区县卫生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提高放射工作单位负责人和放射工作人员落实《办法》的责任意识。同时组织好本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对《办法》的学习,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共同做好落实工作。

(二)培训考核工作

1.放射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按照《办法》共同组织实施,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市卫生监督所发放考核合格证。岗前培训工作每年举办2期(上半年、下半年各举办一期)。

2.放射工作人员的岗中复训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卫生局按照《办法》组织实施,每两年一次。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培训考核结果记录至《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发证的工作要求

1.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负责全市新上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资料审查和发证工作。发证审查工作必须依据《办法》执行。

2.核发《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申报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申请人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和姓名);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岗前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申请人经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1年以内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6)以上所提材料每人一份,“复印件”和“原件需盖章的”全部要求加盖公章;

3.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放射工作单位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证工作进行督查。

三、做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工作

(一)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由依法取得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承担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的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检测周期及时将结果报告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和辖区卫生监督机构。

(二)用人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登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并接受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督检查工作由辖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包括超剂量限值的调查、职业禁忌症人员调离等相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各级、各类放射工作单位,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健全并完善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卫生局有关要求统计上报。

四、强化监督,加强对违法案件的查处

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放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纠正、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市卫生局统一建立考核题库和培训师资,培训师资由《天津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审专家库》和《天津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中放射专业专家组成。各相关单位组织培训时,需在统一的考核题库和培训师资库里选取。

(二)岗前以及岗中培训的教材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编制,统一印刷;各相关单位组织培训时,将所需培训教材数及时上报,并就培训的人数、形式等情况向市卫生局进行备案,严格考核,确保培训工作质量。市卫生局对区县卫生局培训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于每年12月底前,将发证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编号、工作岗位、职业照射种类代码、发证日期等),以电子版形式上报至市卫生局;每年12月底前,将《放射工作人员证》注销和新办证情况按照以上内容上报。

附件:1.放射工作人员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填写)

2.《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审核表(由申请单位填写)

3.放射工作人员证个人申请表(由个人填写)

天津市卫生局

2012年11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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