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12〕1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中的要求,结合你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推荐工作,于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卫生局中医处(纸质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
2012年10月24日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
开展全国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12〕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发挥国家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中医药传承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中医药继承与发展工作质量与水平,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中医药传承博士后研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将中医药传承工作与国家博士后制度结合起来,积极探索高层次中医药传承人才培养的新途径、新措施,通过2年传承博士后在站工作,传承合作导师的学术经验,挖掘合作导师的学术思想与学术成就,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中医药传承人才。
二、实施办法
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办,具体工作委托中国中医科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组织实施。采用博士后在站传承研究名老中医药学术经验方式,按照国家博士后制度结合中医药传承工作特点开展,实行统一管理。
三、合作导师遴选条件与遴选程序
(一)遴选条件
1.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或为省级及以上名老中医、名老中药专家;
2.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德艺双馨、技术超群,其专业能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认度;
3.本人同意开展传承博士后工作,愿传授其学术经验或技术专长;
4.身体健康并能够坚持临床(实践)工作;
5.本人不具备博士导师资质者,由中国中医科学院负责聘请导师组解决。
(二)遴选程序
1.推荐。由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国中医科学院按照遴选条件推荐合作导师人选3-5人,并填写《全国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合作导师申报表》(附件1)。
2.遴选。根据推荐人条件、被推荐单位意见,结合中医药传承人才队伍建设需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评选委员会进行择优遴选。
3.聘请。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确定合作导师名单并予以公布,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备案,统一颁发聘书。
四、传承博士后申报条件与申报程序
(一)申报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2岁以下(时间截止到2012年9月30日,时间截止点下同);
2.申请者专业应与本省(区、市)传承博士后导师专业方向相同或者相近,并且连续从事临床(实践)专业工作5年或累计8年以上者;
3.热爱本职工作,品德端正,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4.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第三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学员,不得申报传承博士后人选。
(二)申报程序
1.申报。传承博士后人员的申报在合作导师名单正式公布后进行。申请者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认的本省(区、市)传承博士后导师名单与专业方向提出申请,并填报《全国中医药传承博士后人员申报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跨省市申报。
2.推荐。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并按照公布的本省(区、市)合作导师的数量等额组织选拔推荐,不得超额。
3.面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面试,申请者陈述个人具备的条件、专业学术特长及拟开展传承研究工作的计划与设想,并经与合作导师面试,确定传承关系。
4.由中国中医科学院博士后流动站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每位合作导师分别指导2名传承博士后的原则,各省(区、市)的合作导师适当指导一定比例的中国中医科学院传承博士后人员。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将《全国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合作导师申报表》(附件1)一式3份,于2012年10月31日前报中国中医科学院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并同时发送电子版至pdglbgs@126.com。
《全国中医药传承博士后人员申报表》(附件2)在合作导师名单正式公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
(三)传承博士后合作导师申报表、传承博士后人员申报表的电子版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http://www.satcm.gov.cn/)和中国中医科学院网站( www.catcm.ac.cn )下载。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张欣霞
联系电话:010-59957647
电子邮箱:scjjc@satcm.gov.cn
中国中医科学院 苏庆民 顾东黎
联系电话:010—64014411转2310,3395
电子邮箱:pdglbgs@126.com
附件:1.全国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合作导师申报表
2.全国中医药传承博士后人员申报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