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医考发〔2012〕93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试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
201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