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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办公厅《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年版)》及落实调查员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8-09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年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是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各区、县卫生局要组织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相关机构认真学习《规范》和《指南》,充分认识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重要性,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调查队伍建设,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的考核、聘任和相关物资储备工作,协调卫生监督机构参与和配合疾控机构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二、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制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规范》和《指南》的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管理,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负责制和调查员制度,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配备调查员,调查组应当由3名以上调查员组成,并指定1名负责人。调查员应当由具有1年以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经验的卫生相关专业人员担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聘任。

各区、县卫生局要尽快完成对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聘任工作,发放调查员证书。915日前将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汇总表》(附件2)报市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规定推荐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3名以上,填写《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聘任表》(附件1),于830日前报至市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流行病学调查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近期将组织各区县食品安全事故流调人员师资培训,通知另发。

联系人:崔贺军;联系方式(传真):022-23337722;电子邮箱:tjwsjspaqc@126.com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聘任表

2.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汇总表

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年版)》的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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