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夏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7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