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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创建2012年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7-03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内六区、滨海新区卫生局:

  2011年,我市启动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并有6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被评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275号)和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社〔201121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合医改,广泛动员

  结合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改工作任务,认真研究部署2012年创建活动。要将创建活动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等医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通过创建,进一步调动政府发展社卫生服务的积极性,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质,规范机构管理,落实社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功能,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

  各区要将创建活动与卫生系统"创先争优"、医疗卫生机构"三妤一满意"等活动相结含,广泛动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参与,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模式,努力满足社区居民健康服务需求。

  二、严格标准,规范评审

  根据《"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结合2011年创建活动实施情况,将《2012年天津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见附件),作为各区示范创建活动的主要依据。候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满足示范中心申报条件(见津卫社

2011214号文件),并按照《2012年天津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要求,评估分数达到850分以上。

  各区要充分调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创建活动,查找不足,改进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把握创建标准和创建程序,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评估标准要求严格评审。不具备申报条件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作为示范中心,宁缺勿滥。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宣传、完善制度

  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宣传,努力提高社会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和认可度。卫生系统内部要努力挖掘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突出亮点,推广先进经验,加强工作交流,发挥好示范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全面、均衡发展。

  各区要将创建活动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紧密结合,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将好的经验和做法逐步纳入绩效考核办法,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管理、科学评价的长效机制。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自评申报。中心自评以及市、区审核评估均执行《2012年天津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总得分达到850分以上为合格。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中心自愿向区卫生局进行申报,2011年已被评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机构不在今年参选范围。

  2.各区卫生局组织对本区申报的中心进行示范中心初评,择优推荐1个候选单位(滨海新区为2个),于2012718日前报市卫生局,并上报区级评估报告。

  (二)复核评估。市卫生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于723日至31日对各区推荐的候选示范中心进行复核评估,评估方法包括:查阅资料、现场考察,问卷调查和访谈等。

  (三)推优上报。815日前,根据市级复核评估结果及卫生部有关要求,择优推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加全国示范中心评选。

  请各区尽快组织落实。

  (联系人:林春光;联系电话:23337796

  附件:2012年天津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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