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落实辖区监管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津政发〔2009〕8号),结合我市卫生监督执法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的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管辖职责进行调整,现就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对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经营中涉及的相关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除本通知有特别规定的,一律由区县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职责。
二、原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直接负责卫生监管的公共场所单位,自发文之日起全部移交给公共场所所在区县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依法履行卫生监管职责。
三、迎宾馆等市级领导机关主要用于公务接待的宾馆和五星级及以上宾馆的卫生监督管理,暂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一)迎宾馆等市级领导机关主要用于公务接待的宾馆的相关卫生监管工作,根据需要由市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继续履行卫生许可和日常监管职责。
(二)五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由市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负责,并根据情况逐步下放至区县负责。
(三)五星级及以上宾馆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区县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负责。市卫生局核发卫生许可证后,一周内将相关卫生许可资料移送相关区县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
(四)五星级及以上宾馆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因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吊销卫生许可证的,由负责其日常监管的区县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报请市卫生局核准后,由市卫生局或者市和区县卫生局共同做出处罚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区县卫生局决定。
四、对公共场所涉及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一律由区县卫生(餐饮食品)监督所,承担相应的许可现场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原由市级直接负责监管单位(除市政府迎宾馆外)的相关监管工作,一并交由区县卫生(餐饮食品)监督所具体承担。
五、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的许可和日常监管分工
(一)供水范围超出所在区县行政区的集中供水企业,由市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依法履行卫生许可和日常监管职责。
(二)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水企业,由所在区县卫生局和区县卫生监督所,依法履行卫生许可和日常监管职责。
(三)二次供水单位,均由所在区县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依法履行卫生许可和日常监管职责。其中涉及五星级及以上宾馆的,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等有关卫生监督技术服务工作的分工
(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负责全市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技术服务的业务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服务能力和质量水平,进行评估考核。
(二)迎宾馆等市级领导机关主要用于公务接待的宾馆和五星级及以上宾馆涉及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的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检验、监测及相关的卫生监督技术服务,其他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评价,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承担,并根据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水平,逐步将卫生监测和相关技术服务下放给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
(三)市卫生局直接管辖的集中供水企业的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检验、监测工作,对其他供水单位的全项水质卫生标准监测,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四)其他公共场所,集中供水企业、二次供水单位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检验、监测,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由区县卫生局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承担。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评价和生活饮用水全项指标监测的,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受理辖区内四星级宾馆饭店的公共场所及其二次供水的新发和换发卫生许可工作,并依据相关法规、规章、规范和卫生标准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调整前相关单位已经取得的《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全面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确保各项卫生监督职责落实到位。并协调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具有检测资质、能力的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涉及的预防性和经常性检验监测工作。
(三)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卫生监督技术服务和卫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相关卫生技术服务能力、水平和质量,尽快能够全面承担起本区县与卫生监督相关的卫生检验、监测和其他技术服务工作。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市卫生局的要求部署和市卫生监督所提出的具体监测计划落实卫生检验、检测和评价工作,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和监测、评价情况,提出对卫生监督检验、监测和评价的意见、建议,开展主动卫生检测和评价工作,及时报告检验、监测和评价结果。同时,要加强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机构,卫生监督技术服务、检验监测工作的培训、指导、质控和评估,及时向市和区县卫生局报告、通报质控和评估情况。
市卫生监督所要按照市卫生局的要求,依法加强对区县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执法稽查考评。
(五)市卫生监督所、有关区县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单位卫生许可、监管档案和相关工作的交接,确保各项工作有机衔接,防止出现监管工作空白。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