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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天津市妇幼卫生管理分系统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4-27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科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妇幼卫生工作管理,完善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强妇幼保健从业机构及人员的动态监管,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天津市妇幼卫生管理分系统。该系统是由市卫生局组织开发的管理软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该系统,对妇幼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准入、校验、变更、注销、培训、考核及督导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同时可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行政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为使该系统顺利启用和运行,市卫生局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部署如下:

  一、系统应用范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都应按照要求,应用该信息管理系统。

  二、系统启用时间

  2012年第二季度。

  三、系统运行硬件要求

  (一)计算机。

  1.CPUP4 2.0以上

  2.内存:512M以上

  3.硬盘:40G以上

  4.显示器:17寸以上

  (二)操作系统。

  Windows XPWindows2000/2003/Vista/2008,安装Office 2003

  (三)浏览器。

  分辨率为1024*768以上,Internet Explorer 6.0以上版本。

  (四)激光条码阅读器。

  1.AC-7200条码扫描器

  接口类型:USB

  2.Champ SG-310条码扫描器或同品牌更高型号

  接口类型:USB

  (五)网络。

  ADSL,传输速率≥512K,工作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辖区机构及人员档案。

  各区、县卫生局在430日前录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妇幼保健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档案信息,并录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在岗人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服务人员的档案信息。信息录入要准确、无遗漏。

  (二)熟练使用系统进行妇幼卫生管理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要熟练进行系统操作,使用该系统完成妇幼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计划生育技术的准入、校验、注销、年度考核、督导,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校验、培训、发证等工作。

  (三)定期完成辖区机构及人员信息变更登记。

  辖区有关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后,各区、县卫生局要定期完成信息变更登记,确保信息准确和及时。

  (四)实现妇幼保健机构和人员的动态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要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做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积极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动态配置、培训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提升妇幼保健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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