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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天津市医院中药房达标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4-26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根据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津卫中〔2009452号)文件精神,市卫生局决定2012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院中药房达标单位的验收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范围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二、申报单位基本要求

  (一)高度重视中药房工作,具有良好的中医药工作基础,能够开展多种形式的中药服务;

  (二)认真执行《天津市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达到《天津市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并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市卫生局提出验收申请(申请表格样式见附件)。市级医院直接向市卫生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市卫生局收到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天津市医院中药房达标单位评估细则》进行初评,符合基本条件的,进行实地评估。初评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整改合格后,组织专家实地评估。

  (三)评估合格的,授予"天津市医院中药房达标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3年。

  (四)申报时间截止为2012530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组织管理

  (一)市卫生局负责申报及评估的组织管理,按照《天津市医院中药房达标单位评估细则》,组织专家实地评估,确定天津市医院中药房达标单位名单,市卫生局下发文件予以公布。

  (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津卫中〔2009452号)文件精神,加强中药房标准化建设,为老百姓提供安全、有效的中医药服务。

  (三)市卫生局将不定期对已达标的单位开展检查和指导,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将取消其资格,并予以严肃处理。

  五、联系人:崔建平

    联系电话:23337688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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