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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4-20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公安、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新增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综〔201232号),对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医疗项目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12420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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