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下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2〕34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按照《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卫办应急发〔2011〕135号)要求,积极开展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创建工作。经自评符合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标准的区、县,可在2012年-2013年,每年4月底前向市卫生局进行申报,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评审,并向卫生部推荐。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2〕34号)可在卫生部网站自行下载,下载网址:
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wsyjbgs/s7859/201203/54298.htm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