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工作动态

转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3-23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下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234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按照《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卫办应急发〔2011135号)要求,积极开展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创建工作。经自评符合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标准的区、县,可在2012-2013年,每年4月底前向市卫生局进行申报,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评审,并向卫生部推荐。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234号)可在卫生部网站自行下载,下载网址:

  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wsyjbgs/s7859/201203/54298.htm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分享到:

上一篇: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201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 2012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建设项目公示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