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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取得多方满意共赢的良好社会效果

发布日期: 2012-02-13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是以市人民政府令为组织保障形式,并于2009年开始实施的。通过对实施前后的赔付数据进行比较显示,我市医疗纠纷高发的三级医院赔付数额大幅度降低。在考虑到201071号《侵权法》实施后,次均赔偿费用明显上调的因素后,按次均出院人次计算,2011年医疗纠纷赔付总额与2008年同期相比减少3332万元。2009年、2010年、2011年三年累计减少赔付7566万元,有效减少了三级医院国有资产的不合理流失。

三年来,市卫生局一是坚持把医疗纠纷引到医调委和法院解决处理,确定了 “分清事实,认定责任,依法赔偿”的医疗纠纷调解程序,努力改进患者就医环境和医务人员执业环境;二是通过规范诊疗行为、严格管理、认真抓医疗质量、改善服务等多项措施,从源头上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

市医调委依据卫生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医方过错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等级、患者疾病参与度综合测算赔偿额,促使医患双方在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前提下达成一致。通过细致的专家分析论证工作,在保护患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医疗纠纷调解逐步走上了合理、公正、客观的轨道,杜绝“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的现象,减少由“医闹”所致的不合理赔付。市卫生局把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作为来自外部对医疗服务的评价、监督,作为加强行业监管新的切入点,在卫生行业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医患矛盾的发生,取得了多方满意共赢的良好社会效果。(医疗服务监管处)

责任编辑:郭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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