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教育局,市卫生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水平,进一步保障儿童健康,依据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经研究,市卫生局与市教委共同决定,凡新设立的各类型托幼机构(不含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招生前必须进行卫生评价。卫生评价工作由辖区内的妇幼保健机构组织实施。
附件:1.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2.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
3.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