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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孕妇开药 先考处方权

发布日期: 2011-11-02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报讯(记者徐杨 实习生岳志欣)记者昨日从市卫生局获悉,本市将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保障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安全。医师不仅要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孕产妇或儿童药物处方权,在治疗过程中对孕产妇的药物治疗要做到减少药物对子代的影响,做到最小有效剂量、最短有效疗程、最小毒副作用;对儿童的药物治疗要掌握儿童用药的药物选择、给药方法、剂量计算、药物不良反应及禁忌症等,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和药源性损害。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建立孕产妇及儿童药物遴选制度,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选用、购进药物。院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要定期对本院药品供应目录中孕产妇及儿童药物进行评估,尽可能购进儿童专用药品和剂型。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要及时采取停购、清退等措施,保障临床用药安全。同时各医疗机构还要建立孕产妇及儿童药物临床应用评估制度与持续改进机制,加强孕产妇及儿童用药处方和医嘱审核,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本机构孕产妇及儿童用药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开展专项处方和医嘱点评,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二级以上医院要对本院医师和药师进行孕产妇及儿童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严格考核,培训及考核内容要包括妇产科、儿科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诊疗指南,孕产妇、儿童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等。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孕产妇或儿童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孕产妇或儿童药物调剂资格。医师和药师要做好对孕产妇及儿童患者的用药前指导,告知患者及其家属药物治疗方案、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情况,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严密观察住院孕产妇及儿童患者用药过程中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对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要及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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