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区县发改委、卫生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为贯彻201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每个村都有一个达标的卫生室”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011年,我市计划开展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农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现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建设背景
村卫生室是农村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全面推进农村医改任务落实的关键。由于长期缺少村集体经济的支持,我市现有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大多数属于个人所有,房屋简陋、布局不合理、设备陈旧、诊疗技术偏低、管理水平不高,已不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2011年市委、市政府将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作为 “20项民心工程”来抓,为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村卫生室规划建设,积极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做到房屋、设备、人员、网络、技术、管理五配套,将有效提升乡村卫生服务综合能力,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通过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加强村级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逐步缩小城乡差别,促进社会和谐。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集体兴办,市、区县两级政府共同投资兴建,村委会无偿提供建筑用地,建成后房屋作为村卫生室永久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坚持农村卫生服务公益性质,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夯实农村卫生服务“网底”建设。
(三)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机构建设应适应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符合本辖区的医疗卫生需求。
(四)按照统一标准、完善功能、因地制宜、充实内涵的的管理原则,采取新建、扩建、改造等多种形式,推动全市农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建设目标
2011年,通过多种建设形式,实施涉农区县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改善区县村卫生室条件。确保业务用房达到标准要求,房屋功能符合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需要,流程合理,布局科学,提高我市村级医疗卫生基础设施整体水平,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五、建设范围和标准
(一)建设范围
每一个行政村原则上建设一所村卫生室。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服务半径不超过1.5公里,步行不超过15分钟的范围内,相邻行政村共建一所村卫生室使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建设村卫生室。对于村委会无偿提供的业务用房,应严格按照建设标准进行改造或扩建,以符合卫生室的布局流程且功能分开。
(二)建设标准
1、环境及面积
村卫生室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80平方米,应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地面建筑,标识统一。内外环境应整洁、温馨、舒适,符合医学服务流程规范及无障碍设计要求。布局合理,区域划分及房间设置应满足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要求。房屋建设应满足耐久、防火、抗震、建筑节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供电、供水、供暖设施齐全,有夏季降温设施(空调或电风扇),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2、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资料室,各室独立。其中治疗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六、资金筹集及补助标准
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资金按照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共同筹集的原则,市级资金重点扶持经济财力不足、服务人口较多的区县,从2011年起,市、区县政府应连续两年在预算中安排村卫生室建设补助资金。
结合市区县两级财政体制,本次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市级补助资金由市发改委按照规定标准面积安排补助资金(滨海新区除外),各区县政府作为项目责任主体,要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对于超出市规定标准面积的,由区县政府自筹资金解决。市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经济条件稍差的地区(包括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新建项目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造价核算,改扩建项目按照每平方米750元造价核算,市和区县政府筹资比例为6:4。老五县已建成的村卫生室按照新建标准及市、区县筹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环城四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建成后每个区补助100万元。
滨海新区政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自行安排专项建设经费,保证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完成。
市发改委2011年先行下达市级补助资金的50%,其余50%将在项目总体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于2012年下达。对已建成的村卫生室待验收合格后,于2011年底前下达全部补助资金。
七、项目管理
各区县要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有关规定,规范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加快建设进度,推动项目建设。对于已建成的村卫生室,要进一步完善功能,确保达到市规定建设标准和功能布局要求。
各区县按照村卫生室建设范围及标准要求,编制本区县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后,及时报市发改委申请审批。市发改委接到申请,会同市卫生局对该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批复该区县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区县上报有不实情况,除撤消相关项目外,将核减该区县补助资金。
各区县接到实施方案批复文件,落实区县级配套资金后,向市发改委申请市级补助资金,附配套资金专户存款证明。市发改委进行核实后,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及认定的工作量,下达投资计划。
各区县负责辖区村卫生室建设验收,市有关部门对区县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八、资金管理
各区县要建立严格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对市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区县配套资金要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项目建设资金。严禁将村卫生室建设项目资金与其他项目资金、单位事业经费等混在一起使用。
九、项目审计和稽查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市级补助资金的情况发生。严格建设项目开工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市发改委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检查,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对于因工作不力,配套资金不能到位、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原因而没有按期完成的建设项目,取消申报补助资金的资格。
各区县要建立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各项目承建单位要设立举报电话,让公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问题进行检举揭发,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及时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问题。
各区县要定期开展项目自查工作。并按市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定期(原则上为一个季度)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组织管理等方面执行情况。
二О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