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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秋季学校卫生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25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普通高校、高职学院、独立学院、直属学校,各有关单位:

暑期过后,我市学校及托幼机构陆续开学,当前正值秋季,也是食物中毒、秋季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高发季节。为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食物中毒、传染病和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市卫生局和市教委决定开展2011年秋季学校卫生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对学校及托幼机构的公共卫生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学校内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强化对学校卫生安全的监管,督促学校完善自身管理,健全自身管理制度,落实学校卫生安全责任,促进学校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检查时间和检查对象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9月底,各区、县卫生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及为学校配餐的供餐企业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三、检查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831日前)。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主管部门要召开辖区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人会议,部署学校卫生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时间安排。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分别与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签订卫生安全承诺书,要做好校园内餐饮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完成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在开学前,要重点对学校食堂进行一次彻底的全面检查。要对食堂所有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彻底检查一遍,无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对库存的食品原料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过期、变质、索证资料或标识不全的食品原料采取处理措施;对食品加工设备、工具、容器及场所进行一次彻底的卫生清洗;外购盒饭的学校要对供餐企业的资质进行一次核查,订购的供餐企业的食品卫生信誉度必须达到A级。

(二)第二阶段:辖区监督检查阶段(920日前)。

各区(县)卫生部门要与教育主管部门积极配合,要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学校、托幼机构和为学校配餐的供餐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汇总总结工作。

(三)第三阶段:全市督导检查阶段(9月底前)。

市卫生局、市教委将对各区、县落实秋季学校卫生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检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学校、托幼机构及供餐企业的卫生安全和餐饮食品安全状况等方式进行。

四、检查内容

(一)餐饮食品安全。

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要求,组织卫生监督机构要重点检查学校和托幼机构内食堂、餐饮单位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及其原料索证台帐、库存食品原料的清查及对过期、变质、索证资料或标识不全的食品处理情况;对食品加工设备、工具、容器清洗和加工场所的卫生清洗情况;检查食品加工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菜品留样和记录等情况。要重点查阅食品安全承诺书、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学校、托幼机构订购盒饭的供餐企业资质及与供餐企业订餐的合同或协议及被检查单位的自查整改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生活饮用水。

卫生监督机构要重点检查学校和托幼机构内生活饮用水来源和消毒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学生饮用的锅炉水出口水温在80以上;桶装饮用水索证资料齐全,饮水机定期消毒并有消毒记录;二次供水消毒记录和检测报告;自备水源消毒记录和检测报告。凡发现索证资料不全、未定期消毒和检测的单位,立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立案进行行政处罚。

(三)传染病防治。

卫生监督机构要重点检查学校和托幼机构内传染病防治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疫情报告、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接种证查验等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包括学校和托幼机构疾病登记、疫情报告和诊疗情况,特别是春季肠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防治措施应急预案和预防接种登记情况等。

(四)公共场所卫生。

卫生监督机构要重点检查学校内公共浴室、游泳场馆、美发美容店、旅店招待所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公共用品消毒措施的落实及空气质量的卫生状况。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和高校、直属学校要高度重视秋季学校卫生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制定检查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全面有序的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学校卫生安全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区(县)卫生、教育局和高校、直属学校要积极配合,要把学校卫生安全工作做为头等大事来抓,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例会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做到防微杜渐,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公共卫生安全。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要按照要求对辖区内学校和托幼机构逐一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追踪其整改情况,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人要树立学校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完善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全面落实秋季学校卫生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不留空白和死角。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对学校、托幼机构和供餐单位的责任人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和督促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

(四)市卫生局、市教委在对各区、县的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出色的区县及单位提出通报表扬,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推动不利、专项检查工作落实较差的区县及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五)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教育局和高校、直属学校要认真做好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汇总和总结工作,请于928日前将本地区和本校的检查情况总结报市卫生监督所和市教委后勤管理处。

市卫生监督所联系人:杨高峰,电话:23337592,传真电话:23337591,电子邮箱:jds3939163.com

市教委联系人:靳建新、高占山、王雪飞,电话:23145636,传真电话:23145635,电子邮箱:jwhouqinchu126.com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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