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36号)规定,凡住院分娩孕产妇,均享受国家资金补助。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之前,我市此项工作一直由社保部门负责执行。为了提高资金发放率,经与有关部门协调,自2011年2季度开始,此项任务由卫生部门负责。有关管理规定如下:
一、资金发放对象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住院分娩的,分娩孕周大于等于28周的天津市农籍孕产妇。
二、工作范围和资金管理
(一)工作范围
各涉农区县,包括滨海新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蓟县、静海县。另外,南开区有部分农籍人口,也列入项目范围。
(二)资金管理
各单位要对补助资金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严格坚持补助资金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使农村孕产妇能够直接受益。
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流程
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在婴儿进行缺陷疾病筛查时,确认产妇农籍身份,并发放补助资金。
四、农籍身份确认资料
(一)本市分娩需人工确认身份的农村孕产妇:
A、产妇本人为本市农籍:户口本复印件(首页、本人页)
B、丈夫为本市农籍: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首页、丈夫页)
(二)非本市分娩的农村孕产妇:
A、产妇本人为本市农籍:户口本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出院结算凭证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体现分娩费用)
B、丈夫为本市农籍: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首页、丈夫页)、出院结算凭证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体现分娩费用)
农籍身份确认资料按申领补助日期以自然月归档(一人多份资料的,需装订后归档),确保存档资料的数量与天津妇儿健康网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分系统”的实时统计数字一致。
五、监督与评估
定期组织检查,每年对20%以上的区县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管理、资金运转、实施情况及效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