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公安、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中央驻津单位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工作,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32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天津市《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32号),请各单位自行从卫生部网站下载。
附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32号)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