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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28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护理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大力发展护理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连续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的重要措施。护理院的建设与发展可以合理分流大医院需要长期医疗护理的患者,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从而对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率,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

  二、多措并举,完善发展护理院的政策措施

  1.将护理院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将部分现有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将部分一级或二级医院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转型为护理院,明确其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等服务的功能和任务,完善服务设施配备,加强医务人员培训。

  3.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

  三、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整改完善工作。对于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护理院,应当于201110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关于卫生部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1号)请各单位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医政管理"栏目自行下载。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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