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卫办规财发〔201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