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部队医院,中央驻津医疗单位,市局直属社会办医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对照卫生部《通知》中明确的工作重点和要求,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380号令)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6号令)的规定,全面开展医疗废物收集、分类、暂存等各个环节的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市卫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将对全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的典型案列要进行通报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