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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1-14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部队医院,中央驻津医疗单位,市局直属社会办医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对照卫生部《通知》中明确的工作重点和要求,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380号令)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6号令)的规定,全面开展医疗废物收集、分类、暂存等各个环节的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市卫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将对全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的典型案列要进行通报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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