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公安、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新增心脏型脂肪酸结合蛋白等部分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综〔2010〕103号),对心脏型脂肪酸结合蛋白等12项新增检验项目收费标准审批如下(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自2010年7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心脏型脂肪酸结合蛋白等12项新增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