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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日期: 2010-10-27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报讯(记者崔 芳)1026日,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对各级各类托幼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及儿童家庭等的责任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办法》规定,托幼机构应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其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保健室。卫生室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仅负责卫生保健工作,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卫生保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

  《办法》要求,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体检,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上岗后每年体检一次,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传染病患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办法》对相关卫生部门的责任作了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疾控机构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针对教育部门的责任,《办法》指出,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对未按规定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的托幼机构进行相应处理。

  在入托儿童家庭责任方面,《办法》要求儿童入托前须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在园(所)的儿童患传染病时应及时离园(所)诊治,待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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