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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准备加强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职能建设

发布日期: 2010-10-27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前,市卫生局拟定了《关于加强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职能建设的意见》,建议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印发。此项措施的目的,是通过强化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能,来完善我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广大的妇女儿童提供更好、更全面的妇幼公共卫生服务,从而进一步控制我市孕产妇、婴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一、背景

(一)卫生资源调整提升了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保障能力。

妇幼卫生工作的任务是保障母婴健康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控制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这两个评价地区整体卫生状况的关键指标。市卫生局自2002年就开始了加强妇幼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工作。当时,我市每年孕产妇死亡率呈现不稳定趋势,可避免死亡占得比例较高,出生缺陷呈明显上升趋势,同时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妇女儿童的健康出现了新的问题。当时市卫生局认识到,妇幼保健机构作为与疾病控制、执法监督并列的公共卫生机构,在业务工作上不应以临床医疗为主,而应当充分履行公共卫生和保健职能。2002年起,市卫生局对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资源调整,剥离了原市妇女保健所和市儿童保健所的所有住院业务,组建了市妇儿保健中心。经过了2002年的结构调整和2007年的业务大楼建设后,该中心彻底纠正了以往以临床为重心的发展模式,充分发挥了公共卫生职能,在控制孕产妇、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健康;控制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解决妇女儿童健康突出问题,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加强区县妇幼队伍培训督导等方面成绩显著,我市妇女儿童健康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天津市先于全国成功探索出了一条确保妇幼保健工作健康发展的道路。市妇儿保健中心成为了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中公共卫生模式发展的亮点,也得到了卫生部的充分肯定。

(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能亟待加强。

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分为三级:其中市级妇幼机构的调整已经取得了成功;社区一级经过多年的建设,工作也比较规范;而作为承上启下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目前是最为薄弱的一环,公共卫生职能一直未能有效发挥,其中10个机构还以住院服务为主要的业务工作和收入来源,偏离了应有的工作重心,不仅公共卫生工作没有做好,而且临床业务也缺乏特色和竞争力。综合分析,我市的妇产科资源比较丰富,形成了健全的围产期服务体系,产妇多选择技术全面、条件较好的医疗机构进行分娩,妇幼保健机构的临床工作不存在优势。所以,要想使我市的妇幼卫生工作再上一个台阶,区县级机构的职能建设就势在必行。

(三)加强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职能符合医改要求。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中,再次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公共卫生性质,强调公共卫生机构必须以公共卫生职能为主项,这也再次证明了天津市对于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整和重新定位是准确和超前的,符合国家精神。同时国家医改方案中要求各地方要全面落实6大项妇幼公共卫生工作。再加上我市已经实施的《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中的25个公共卫生项目,任务十分繁重。另外,绩效工资的实施,也要求机构首先要明确公共卫生性质和职责。因次,进一步强化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职能是十分必要的。

二、过程

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职能的强化涉及房屋建设、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各个方面,单靠卫生一家远远不够。市卫生局从去年开始进行调研,多方征求意见,进行方案的制定,并先后和发改委、财政、编办、人力社保和法制办等部门进行了当面沟通,就关键性的问题寻求政策支持和帮助。最后,市卫生局通过正式文件来征求建议,形成了最后的《意见》。

三、主要措施

落实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职能的主要措施有:

(一)明确职责,转变职能。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的要求,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性质,凡设置床位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要在半年内剥离住院业务,以妇幼公共卫生和保健服务为主要职能。同时,妇幼保健机构要坚持独立法人地位,坚持独立核算。

(二)改善妇幼保健机构的基础设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中“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的要求,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基建项目有关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通过资源调整、改造、扩建、新建等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妇幼保健公共卫生业务用房达到标准要求,房屋功能要符合妇幼公共卫生工作需要。

(三)加强妇幼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卫生部和原劳动人事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同时,健全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完善妇幼人才体系。

(四)完善和落实妇幼保健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要求,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妇幼卫生群体保健经费,要严格依照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8号)文件要求,按照0.5万元/万人口的标准,认真执行,并随着经济增长和妇幼卫生工作的发展而增加。

该《意见》已经呈报市政府,等待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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