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构建和谐校园,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0年夏秋季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夏秋季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学校内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传染病疫情等卫生安全隐患,督促学校完善自身管理,健全自身管理制度,强化学校卫生安全责任,促进学校卫生和防病工作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检查时间和检查对象
自9月1至9月30日,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及为学校配餐的供餐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三、检查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各区、县卫生局要组织召开夏秋季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部署会,要召开辖区内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人会议,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标准和时间安排。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与各区、县卫生部门签订卫生安全承诺书,要完成校园内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要完成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二)第二阶段:辖区监督检查阶段(9月11日至9月25日)。由各区、县卫生局要组织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为学校配餐的供餐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要完成监督检查总结。
(三)第三阶段:全市督导检查阶段(9月26日至9月30日)。市卫生局组织市卫生监督所对各区、县落实夏秋季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方式: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检查资料,现场抽取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各1所和1家给学校配餐的供餐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完成督导检查报告。
四、检查内容
(一)食品安全
重点检查学校和托幼机构内食堂、餐馆的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原料索证台帐和记录情况;开学前对食品加工场所进行彻底的卫生清理;对库存食品原料进行彻底清查,对过期、变质、索证资料或标识不全的食品处理措施;食品加工设备、工具及容器清洗落实情况;食品加工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菜品留样和记录情况。重点查阅食品安全承诺书、突发事务中毒事件应急预案,订购盒饭的学校、托幼机构供餐单位资质与供餐协议(或合同)及被检查单位的自查整改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生活饮用水
重点检查学校和托幼机构内生活饮用水来源和消毒情况。重点检查:学生饮用的锅炉水出口水温在80℃以上;桶装饮用水索证资料齐全,饮水机定期消毒并有消毒记录;二次供水消毒记录和检测报告;自备水源消毒记录和检测报告。凡发现索证资料不全、未定期消毒和检测的单位,立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立案进行行政处罚。
(三)传染病防治
重点检查学校和托幼机构内传染病防治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疫情报告、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接种证查验等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学校和托幼机构疾病登记、疫情报告和诊疗情况;特别是夏秋季肠道传染病防治措施应急预案和预防接种登记情况等。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要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制定检查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树立学校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完善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全面落实夏秋季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按照本次专项重点检查,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全面彻底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不留卫生空白和死角。
(三)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各级各类院学校和托幼机构逐一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追踪其整改情况,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市卫生局在对各区、县的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工作出色的区县及单位提出通报表扬,对工作推动不利、专项检查工作落实较差的区县及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五)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工作,并于9月28日前将本区、县检查情况,按附表要求汇总后报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冯玮、何佳、高强,传真:23337600,电子邮箱:wsjdtjj@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