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工作动态

关于开展全市肠道门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8-30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医疗机构肠道门诊,推动我市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0年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卫应〔2010157号)的要求,结合本年度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重点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医疗机构肠道门诊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的肠道门诊。

  二、检查主要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重点检查肠道传染病门诊疫情报告、便检率、医疗废物处置、消毒隔离、肠道门诊专区(专室)的管理、人员培训等内容。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

  8月下旬至9月底,各区、县卫生局组织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肠道门诊,依据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每个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的监督检查填写好《肠道门诊监督检查表》(表1)。

  (二)督导阶段

  9月份,市卫生监督所对各区、县卫生监督所开展辖区内肠道门诊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抽查。

  (三)总结阶段

  930日前,各区、县卫生监督所将本区、县肠道门诊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和检查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将文字总结和监督检查汇总表(表2)报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联系人:王祥、王茜;联系电话及传真:23337569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医疗机构肠道门诊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要组织专业监督人员全面负责此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肠道门诊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医疗机构及时整改;对严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认真做好此次专项监督检查总结和上报工作,做好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资料建档和档案保存工作,作为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年终考核依据。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 附件:
    分享到:

    上一篇: 夯实业务基础 为儿童健康保驾护航
    下一篇: 活动如火如荼 赢得群众信赖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