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推进我市医疗机构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62号)规定,决定开展天津市医疗机构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的审核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开展肠外营养液输入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按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积极实现肠外营养液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的集中调配与供应;开展静脉用药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亦应创造条件按照《规范》要求,逐步实现静脉用药的集中调配。
二、医疗机构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应严格按照《规范》规定的各项要求设置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房屋、设施、布局合理,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并按操作规程开展工作。
三、现已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的医疗机构,应于2010年10月10日前向市卫生局提出审核验收申请,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后,对通过审核验收的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颁发《天津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合格证》;对审核验收不合格的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责令其整改、停业整顿、甚至关闭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停止其提供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业务。
四、今后,凡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向市卫生局提出审核验收申请,经现场评价验收合格者方可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
五、医疗机构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如地址变更,须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现场验收同意后方可变更。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附件: 1.天津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审核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2 .天津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审核验收标准
3.天津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审核验收申请表
4.天津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自查表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