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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0-08-16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卫生部决定将4-甲基甲卡西酮(Mephedrone)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包括4-甲基甲卡西酮及其可能存在的盐、化学异构体、酯和醚。

  自公告施行之日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4-甲基甲卡西酮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进出口等活动。

  本公告自20109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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