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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游泳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及抽检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7-29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直属单位:

目前已进入夏季游泳活动的高峰期,为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预防与控制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群众游泳活动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天津市卫生局2010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9月中旬,全市开展为期一个多月的游泳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及抽检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更好的做好游泳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市卫生局成立“游泳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林立军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局执法监督处戴金增处长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人员组成,成员如下:

邵晓 市卫生局执法监督处

崔春明 市卫生监督所

王凤山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冯利红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健所卫生监测与评价科

张惠明 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

刘志胜 市卫生监督所大型活动保障科

陈建军 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游泳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办公室设在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

二、工作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2007年联合下发的《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对全市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游泳场所卫生要求、卫生操作要求、卫生管理和人员卫生要求等。

(二)检测内容

对游泳池水进行采样检测,具体检测项目为:

1.人工游泳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泳池水余氯、浸脚池水余氯。

2.天然游泳场水:pH值、透明度、漂浮物质、有毒物质(自定)、总大肠菌群。

三、工作安排

(一)游泳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及抽检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即日起—8月中旬),成立4个工作组,对全市各区、县游泳场所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游泳池水质检测。工作组由市卫生监督所2名监督员、市疾控中心1名检测人员组成。

2.第二阶段(8月中旬—9月中旬),各区、县卫生监督所组织监督员对辖区的游泳场所进行自查和检测,自查应不少于2次,游泳池水质检测应不少于1次,有条件的区县同时对余氯指标进行现场检测。

(二)在全市开展游泳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及抽检活动期间,市卫生局游泳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将适时参加本次专项检查活动和抽查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做好辖区内游泳场所的监督检查和检测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将工作任务落实到人,按照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履行好各自职责。

(三)加强培训,严格执法

加强对各监督检查及抽检活动的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统一工作标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也要加强游泳场所负责人、从事技术性(水质处理、消毒)工作、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要求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对检查过程发现问题或者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游泳场所,各区县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予以立案处罚。

(四)加强协调,树立形象

各监督检查及抽检活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市卫生局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加强单位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协作,积极配合,共同树立卫生部门的良好形象。

(五)搞好宣传,形成社会监督

各区、县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渠道,及时将检查、检测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市卫生局将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全市游泳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及抽检结果,正确引导健康消费。

(六)做好工作总结和上报工作

各区、县卫生监督所将辖区内游泳场所检查和检测工作总结,于9月底前书面报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有行政处罚的案件,一并将处罚情况上报。市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2333755823337557。联系人:张惠明,13389039030;刘金国,13389039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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