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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7-16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发改委,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天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津政发〔20096号)的精神,落实好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编办拟定的天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2号)要求,以实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市卫生局和市发改委制定了《天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天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津政发〔20096号)的精神,落实好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编办拟定的天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2号)中对房屋建设的有关要求,实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建设目标

2009年起,我市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开展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基础设施功能齐全、流程合理、布局科学、设施完备、面积达标、质量优良,改变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房屋等基础设施薄弱,载体功能与承担的工作职责不相适应的现状,提高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整体水平,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卫生服务。

二、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满足功能,填平补齐。经济适用,朴素大方。

严格审批,加强监管。规范程序,确保质量。

三、建设范围和规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十八个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模,辖区服务人口(常住人口)超过40万的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辖区服务人口(常住人口)40万以下的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有条件的区县可以适当提高。

实验室用房占总建筑面积不小于40%(其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面积不小于实验室总面积的40%),业务工作用房占总建筑面积不小于25%,行政用房占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保障用房占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5%

四、所需建设资金

根据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以4000/㎡造价标准,由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按以下比例投入:河北区、红桥区、汉沽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按照市和区县11比例投入,其他区按照市和区12比例投入。

五、项目管理

1.要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有关规定,规范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及时调整建设工期,加快建设进度,推动项目建设。

2.区(县)疾病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和各类用房分配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

3.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区(县)疾病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区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区(县)发改委会同初审后,上报市发改委申请项目立项,并抄送市卫生局。

4.市发改委接到区县发改委项目立项申请后,会同市卫生局对该区(县)疾病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核,进行审核后批复建设项目立项。区(县)发改委转发至区(县)卫生局。

5.各区(县)卫生局接到市发改委立项批复后,按照批复要求,组织项目单位编制疾病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报所在区(县)发改委进行审批;各区(县)发改委审核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并落实区(县)配套资金后,向市发改委申请年度补助投资计划,附区县发改委对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配套资金专户存款证明。

6.市发改委接到区(县)发改委投资计划申请及有关附件后,会同市卫生局现场核实后,下达年度补助投资计划。

7.各区(县)发改委、卫生局在项目竣工后,要组织专项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客观公正的项目验收报告,同时向市发改委、卫生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市卫生局组织进行总体验收。

六、资金管理

各区县要建立严格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各区县对市财政预算内投资和区县配套资金要按资金管理规定,专户、专账管理。要分别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项目建设资金。严禁将疾病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与其他项目资金、单位事业经费等混在一起使用。

七、组织分工

市发改委、市卫生局按照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管理、规范设计的管理原则,组织推动疾病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疾病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补助投资、计划下达,跟踪检查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市卫生局配合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疾病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图纸审定,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中期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区县发改委负责本区县疾病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批复、补助投资计划申报和配套资金落实等工作。

区县卫生局负责本区县疾病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调研、选址、资料准备、项目实施方案的编报和初步审查,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负责项目的日常协调、组织实施、技术指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招标,选定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档案管理、日常检查、竣工验收准备等工作;按照规划安排建设项目,编报年度建设计划报区县发改委。

八、项目审计和稽查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情况发生。严格建设项目开工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市发改委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检查,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对在计划下达后因工作不力,配套资金不能到位、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以及对于超规模、超面积造成资金不足而没有按期完成的建设项目,取消下一年度所在区县项目申报资格。

各区县要建立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各项目承建单位要设立举报电话,让公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问题进行检举揭发,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及时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问题。

各区县要定期开展项目自查工作。并按市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定期(原则上为一个季度)向市发改委、市卫生局报送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组织管理等方面执行情况。市卫生局负责将各区县项目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汇总报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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