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工作动态

天津市提高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

发布日期: 2009-02-17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复函》(津政办函[2009]2号)的要求,日前,天津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即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
分享到:

上一篇: 河北区计卫联手规范术后随访服务
下一篇: 市人口计生委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