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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出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09-01-14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前,宝坻区人民政府讨论并通过了《宝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办法》共41条,坚持“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流动人口认定、管理和服务责任区域划分、管理和服务机构体系、组织网络、办法程序、内容要求、经费投入、综合治理、责任追究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办法》突出体现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与户籍人口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的要求;坚持与村(居)民自治、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相结合。明确了责任区域划分的原则为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在哪住,由哪管。强调要依法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流动人口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并为他们提供基本手术项目免费服务。对侵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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