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双方,由政府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对独生子女伤、病残的父母,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特别扶助金按照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10月31日,市人口计生委召开全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工作会议,全面部署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