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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发布日期: 2008-12-12 00:00
来源: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双方,由政府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对独生子女伤、病残的父母,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特别扶助金按照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10月31日,市人口计生委召开全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工作会议,全面部署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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