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
——医疗机构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
——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卫生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