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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06-02-27 12:58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机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制备和使用,现将《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自200631日起,医疗机构凡未按本文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不得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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