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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外国专家任名誉院长、客座教授条件及审批程序

发布日期: 2005-09-26 11:21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聘请外国专家任名誉院长、客座教授条件及审批程序

根据本单位需要或为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做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可以聘为“名誉院长”、“教授”(主任医师)审批程序如下:

一、授予外国专家为“名誉院长”、“教授”的条件:

(一) 长期坚持对华友好,积极促进本国医务界与我市医药卫生界友好关系的发展。

(二) 在本国、本地区医疗卫生领域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

(三) 在推进本国或本国某地区同我市医疗卫生界交往与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 医疗技术、专业理论及医疗卫生管理水平较高,能够推动我市医疗技术发展和提高。

二、审批程序:

(一) 由单位提交报告报局外事处初审。

(二) 外事处与局相关科室会签提出审批意见。

(三) 报市有关领导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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