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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医院友好关系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发布日期: 2005-07-20 10:49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建立医院友好关系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条件

(一)、应了解国外医院的背景、规模、医疗、管理水平及设备状况。

(二)、国外医院中外文名称、具体地点。

(三)、相关专业医疗技术的评估。

(四)、相互进行技术人员的培训及其他技术交流合作的计划。

(五)、双方合作的意向书资料。

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出报告报局外事处。

(二)、由局外事处与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报局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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