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卫社〔2005〕261号
关于暂停医疗广告认证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虚假医疗广告扰乱卫生秩序,危及群众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净化医疗市场,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十一部委制定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商广字〔2005〕第56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卫生部门暂停止对《医疗广告》的认证工作。对已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广告》,卫生行政部们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发布的虚假医疗广告,将撤销医疗广告认证文号;对擅自扩大执业范围,刊播医疗广告的科室依法查处;对群众、社会反映强烈的刊播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将责令停业整顿。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假医疗广告行为,确保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