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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医疗广告认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7-01 09:55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津卫社〔2005261

关于暂停医疗广告认证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虚假医疗广告扰乱卫生秩序,危及群众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净化医疗市场,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十一部委制定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商广字〔2005〕第56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卫生部门暂停止对《医疗广告》的认证工作。对已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广告》,卫生行政部们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发布的虚假医疗广告,将撤销医疗广告认证文号;对擅自扩大执业范围,刊播医疗广告的科室依法查处;对群众、社会反映强烈的刊播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将责令停业整顿。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假医疗广告行为,确保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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