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液基薄层细胞制片术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医药〔2005〕166号)精神,对新增的液基薄层细胞制片术(新柏氏法)医疗价格予以核定,具体标准见附件,本收费标准自2005年5月5日起执行。
附件:液基薄层细胞制片术收费标准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