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聚焦超声治疗仪(妇科)等四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医药〔2005〕109号)要求,同意对新增4项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标准见附件),自2005年4月10日起执行。
附件:4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