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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及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15-09-08 00:00
来源: 天津日报

暑假过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陆续开学,此时也是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发季节。为保障师生健康安全,市卫生计生委与市市场监管委、市教委联合启动了2015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结合目前全市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学校内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强化对学校安全的监管,督促学校完善自身管理,健全自身管理制度,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卫生责任,促进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

  在餐饮食品安全方面,此次将重点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内食堂、餐饮单位和供餐企业,检查其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及其原料索证台账、库存食品原料的清查及对过期、变质、索证资料或标识不全的食品处理情况;检查食品添加剂“五专”制度落实情况;严禁采购和使用标识不全的食用油、无检疫证明的生鲜肉;检查食品加工设备、工具、容器、餐具清洗保洁和加工场所的卫生清洗情况;检查食品加工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菜品留样和记录等情况;检查校园内小卖部食品索证、索票情况, 严禁销售来源不清、标识不全、过期变质的食品。重点查阅食品安全承诺书、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查阅学校、托幼机构与供餐企业订餐的合同和A级资质证明及与餐厨废弃物清运单位签订的清运协议。同时查阅被检查单位的自查整改报告和整改情况。

  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重点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内生活饮用水方式及消毒防护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以市政集中供水和自备水源为水源的学校,饮用水必须经过烧开后方可供学生饮用;桶装饮用水索证索票资料齐全,饮水机要定期消毒并有消毒记录和更换滤芯记录;二次供水要定期清洗消毒并有清洗消毒记录和检测报告。卫生监督部门要指导学校建立饮用水定期消毒、检查、送检等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凡发现索证资料不全、未定期消毒和检测的单位,督导学校做好整改工作,同时通报教育部门督促其整改。

  在传染病防控方面,重点检查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组织制度的建立、疫情报告、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公共活动区域及物品消毒和接种证查验等,特别要加强肠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检查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的设置、医护人员资质及消毒隔离、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在学校教学环境方面,重点检查影响学生健康的教学、生活环境,内容包括学校教室人均面积、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卫生质量情况;黑板、课桌椅等教学设施的设置情况;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卫生情况。特别是对新改扩建的学校,切实加强对教学及生活环境和设施的卫生监督检查。

  在新改扩建学校教室空气质量方面,严格执行市政府《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新改扩建的学校(托幼机构)在使用前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予以公示。对不符合空气质量标准的校舍、幼儿园严禁使用,经整改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卫生监督部门将做好新改扩建的学校(托幼机构)空气质量是否进行检测的监督检查。

  在公共场所卫生方面,学校内设有游泳场馆、洗浴场所、美发美容店等属于《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管理范围的,卫生监督部门将依法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其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各区县市场、卫生、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秋季学校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结合目前全市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制定辖区检查方案,精心组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全面有序地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学校安全工作取得实效。

  学校(托幼机构)负责人要树立学校安全卫生第一责任人意识,完善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全面落实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不留空白和死角。各区县卫生、市场、教育部门将积极配合,把学校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逐一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追踪其整改情况,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例会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做到防微杜渐,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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