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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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复托入托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437883/2022-0017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卫人口〔2022〕102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国家及本市关于抓好疫情防控、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复托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0469号)要求,安全有序推进托育机构恢复入托,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托育机构复托时间。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疫情防控具体规定,参照幼儿园复园入园时间,合理确定托育机构复托入托时间。

二、做好复托入托检查评估工作。认真组织检查评估托育机构复托前各项准备工作,未达到《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四版)》规定的,不得复托入托。严格落实市防控指挥部《托幼机构复学预防性消毒指南》(津新冠防指〔202299号)要求,组织实施托育机构、家庭托育点日常预防性消毒工作,并加强工作督导,保障措施到位。

三、严格落实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托育机构承担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主体责任,要按照《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工作规范、《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托育机构婴幼儿喂养与营养指南(试行)》等标准规范,通过创设适宜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动,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幼儿园托班、家庭托育点等机构参照上述标准规范为收托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保育服务。

四、加强机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及时将国家及本市有关托育服务卫生保健方面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传达到相关机构,做好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按照《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制定完善托育服务培训计划或方案,支持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进行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培训、指导。

五、加快推进托育机构备案管理。主动对接编制、民政、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快推进登记和备案工作。要主动对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托育机构登记信息共享,配合推进托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工作。

六、加强托育服务调查研究工作。为强力推进千人口托位数指标建设任务,自2022年起,各区于每年1月、7月前完成全年、半年本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千人口托位数指标及托育机构信息汇总情况的统计确认。支持各区开展托育服务调查研究,及时了解面临的困难和突出问题,分析机构在安全防范、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督促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税务等部门,协同落实好国家及本市各项优惠支持政策。

以上提到的文件前期已发至各区,现统一整理并发送至区卫生健康委OA邮箱。请下载后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推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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