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工作动态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患者隐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2-17 00:00
来源: 委办公室

各区、县卫生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了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经研究,我委就进一步加强患者隐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患者隐私管理工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信息安全的大局出发,充分认清保护患者隐私的重大意义,建立健全各项加强患者隐私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各个患者隐私环节,确保患者隐私得到有效保护。

二、持续改进,强化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原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护患者隐私工作的通知》(津卫医〔2006〕487号)的各项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已经制定的具体措施,修订科室保护患者隐私规范,促使医务人员思想上重视、行动上遵守、服务上到位。对门诊诊室、急诊和抢救室、放射科、超声和心电图室等关键科室和部位,要设立独立诊室或设置隔障、隔帘、屏风等屏蔽遮挡设施,保护患者隐私。同时,还要注重针对《住院患者一览表》等做好保护性措施,尊重患者隐私权。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还要加强对患者隐私信息的管理工作,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11〕85号)要求,做好本单位核心业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强化患者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患者电子信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患者隐私信息清单,梳理可能涉及的部门、科室、环节,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对保护患者隐私信息工作的重视程度,完善奖惩机制,确保各个环节均得到有效监管。对病历保存和复印复制等重点部位和环节,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要求,并采取措施进行重点监控,确保关键环节不出问题。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患者隐私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发现有患者隐私信息泄露隐患的,要及时责令整改,对发现泄露患者隐私信息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2015年2月17日

分享到:

上一篇: 2014年全市部分医疗机构万元以上医疗纠纷相关指标排名情况
下一篇: 驻市卫生计生委纪检组发出关于严肃节日期间工作纪律深化作风建设“十严禁”的通知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