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中心《关于调整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监督稽便函〔2009〕356号)的规定,在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可不再将乙型病毒性肝炎及携带者列为常规必检项目,同时依法增加戊型病毒性肝炎检查项目,其他健康检查项目不变。
二、新增加的戊型病毒性肝炎检查项目的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检验方法,按照市物价局、市卫生局有关收费文件执行。
三、从事预防性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市卫生局关于执行预防性健康检查、检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做好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不得向未经预防性健康检查和预防性健康检查不合格人员签发健康合格证明。
四、请你中心对全市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食品安全法》新增检验项目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附件: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