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天津市津南区大德中医医院使用压力蒸汽灭菌器未进行生物监测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4020515200812025803 |
行政相对人 |
天津市津南区大德中医医院 |
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2MA06U0516P |
处罚事由 |
2024年2月5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压力蒸汽灭菌器进行医疗器械灭菌未进行生物监测。 |
违反依据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处罚依据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4年2月5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罚款3000元 |
救济渠道 (简易程序)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