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天津河西区普瑞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变更执业地点的护士从事护理工作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4020111492412024603 |
行政相对人 |
天津河西区普瑞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30520755731 |
处罚事由 |
2024年2月1日现场检查发现:护士郭某、奚某在三楼屈光检查室从事为患者检查的护理工作,二人《护士执业证书》执业地点均为合肥普瑞眼科医院,未办理变更执业地点。 |
违反依据 |
《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处罚依据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4年2月1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警告 |
救济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