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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天津缔美尔医疗美容诊所未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案
程序类别
简易程序
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1010510145112028803
行政相对人
天津缔美尔医疗美容诊所
处罚事由
2021年1月5日该单位现场未见为患者测量体温的体温计
违反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1年1月5日
行政处罚结果
警告
附件: